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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园初字第303号

王兆显与宋新闻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兆显,宋新闻,尹冰,王殿岭,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章丘市台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303号原告王兆显,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新闻,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大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芬,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冰,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滕培刚,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岭,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亚森,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乃新,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章丘市台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苏蕾,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宪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青,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兆显与被告宋新闻、被告尹冰、被告王殿岭、被告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氟公司)、被告章丘市台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显的委托代理人燕泽、孙冰,被告宋新闻的委托代理人高大欣、常芬,被告尹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培刚,被告王殿岭的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中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乃新,被告台赢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宪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兆显诉称,2014年4月22日,王兆显受雇于宋新闻在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拆迁作业时被罐体砸伤,后被送至济南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因台赢公司系涉案拆迁工程的转包人,中氟公司系涉案拆迁工程的发包人,王殿岭系涉案工程拆迁作业时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尹冰系宋新闻的上级,故均应对王兆显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在王兆显受伤后至今,上述责任人均拒不赔付。所以,王兆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宋新闻、台赢公司、中氟公司、尹冰、王殿岭赔付王兆显医疗费70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另行追加。

二、本案诉讼费由宋新闻、台赢公司、中氟公司、尹冰、王殿岭负担。诉讼中,王兆显依据鉴定意见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

一、判令宋新闻、台赢公司、中氟公司、尹冰、王殿岭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525421.9元。

被告宋新闻辩称,一、宋新闻受雇于尹冰所就职的台赢公司,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而王兆显系经王殿岭介绍至台赢公司进行工作,因此,王兆显之损失应当由台赢公司负担。

二、王兆显之损失系因现场管理人员王殿岭指挥不当所产生,故王殿岭应对王兆显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台赢公司作为涉案拆迁工程的承包方,在明知王兆显、宋新闻等人并无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其进行拆迁作业,且在拆迁作业过程中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四、中氟公司明知台赢公司及施工人员并无特种作业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台赢公司,且未对拆迁工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应对王兆显之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王兆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是明知的,但其仍擅自进行气焊切割作业,故其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对该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宋新闻已经多次为王兆显垫付医疗费92600元。综上,宋新闻在该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对宋新闻的诉讼请求。

被告尹冰辩称,一、王兆显所受伤害与尹冰无关,尹冰既不是雇主也不是责任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涉案工程系中氟公司发包给台赢公司,台赢公司又转包给宋新闻。尹冰系台赢公司的职员,其行为仅系职务行为。另外,事故发生后,台赢公司已经支付给王兆显费用10万元,上述费用应当在王兆显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

二、根据济南市天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的认定,王兆显在未取得相关操作资质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切割作业,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王兆显对尹冰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殿岭辩称,王殿岭与王兆显均系宋新闻之雇员,所从事的拆迁作业均系宋新闻所安排。因此,王殿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氟公司辩称,一、中氟公司并未雇佣王兆显,王兆显未给中氟公司提供劳务,其损失与中氟公司无因果关系,中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实是:2014年3月24日,中氟公司与台赢公司签订《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工程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已约定:乙方(台赢公司)在作业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后果均有乙方(台赢公司)负责,与甲方(中氟公司)无涉。因此,即使台赢公司在施工中出现事故等其他问题,与中氟公司也无任何关系。而且,中氟公司在《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尽到了合同规定的管理等义务。

三、王兆显在诉讼中称其系受雇于宋新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王兆显所受伤害应由宋新闻负担。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王兆显对中氟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台赢公司辩称,一、对于王兆显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台赢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台赢公司与宋新闻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二、王兆显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王兆显受伤后台赢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0万元。综上,请求驳回王兆显对台赢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3月24日,因中氟公司济南分公司厂区需要搬迁,中氟公司(甲方)与台赢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各一份,将中氟公司济南分公司厂区部分拆迁工程发包给了台赢公司。《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因厂址迁移需要拆除原厂区内尚存的旧设备结构平台及杂物,经甲乙双方协商,除甲方拆除外,剩余部分均由乙方拆除收购;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在拆除设备期间乙方负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管理好拆设备队伍,严格遵守当地治安管理,严禁赌博、酗酒、斗殴,听从甲方现场指挥,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对工期、进度等项目的安排与调整;第五条第五款第六项约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乙方在作业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方为乙方指定拆除的位置及设备,负责安排技术人员介绍所拆除物品的有毒成分。其《安全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时,应主动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诉讼中,中氟公司确认,在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前其仅审查了台赢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台赢公司是否具备拆迁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未作审查。而依据台赢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台赢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3日,经营范围为: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凭资质)的施工。与中氟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后,台赢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与宋新闻签订《拆除工程合同》一份,又将中氟公司济南分公司化工厂部分地上设备拆除工程分包给了宋新闻。其《拆除工程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为拆除中氟化工厂部分地上设备;第四条约定,拆除工程费用为300元/吨,在乙方(宋新闻)开工时,甲方(台赢公司)预付一万元生活费,吊车、机械费用和装车倒铁费用由甲方负担。2014年3月27日,宋新闻安排其所雇佣人员王兆显、王殿岭等人进入中氟公司济南分公司厂区进行氯仿大罐拆除作业,其中,王殿岭被宋新闻指定为现场指挥。2014年4月22日上午9时左右,在将氯仿大罐罐体西侧切割了长约6米、宽约2米的缺口后,宋新闻安排推土机将氯仿大罐罐体由东向西推至与地面夹角约60度时,王殿岭安排包括王兆显在内的三人继续进行作业,其中,王兆显一人进入氯仿大罐罐体内进行切割。切割过程中,氯仿大罐罐体突然倒塌,王兆显被掉落的U型钢砸中腰部。随即,王兆显被送至济南军区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于2014年7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76天止,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并截瘫、胸12椎体脱位、左髌骨骨折、左侧距骨骨折及左侧气胸。住院期间,王兆显支出医疗费共计181786.7元。其中,台赢公司垫付了88000元(该费用系由台赢公司交付给宋新闻,由宋新闻代为垫付,在宋新闻向台赢公司出具的收条中载明的收款金额为100000元;另外,宋新闻在该收条中自认系王兆显之工头)。2014年6月3日,济南市天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上述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出具了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4.2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一份。在该调查处理报告书中,济南市天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事故系中氟公司对拆迁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宋新闻在无任何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承揽拆迁工程,违法雇佣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违章操作,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王殿岭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及王兆显在未取得相关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台赢公司将涉案拆迁工程发包给无拆迁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宋新闻,并未能及时纠正、终止合同而致。另查明,尹冰系台赢公司职员,在济南市天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涉案事故过程中,台赢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处理涉案事故。再查明,涉案事故发生时,王兆显尚抚育有一子王新星,时年11岁(2003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济南市。基于以上事实,王兆显以其权利受到妨害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如本判决诉称部分所列之主张(变更之前的诉讼请求),并于诉讼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误工时间、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对其该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3月6日出具“关于王兆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被鉴定人王兆显之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王兆显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至生活自理能力恢复时止。

三、被鉴定人王兆显伤后遗留状态存续期间将持续误工。

四、被鉴定人王兆显伤后营养时间为360天。

五、被鉴定人王兆显三处固定取出费用共计约为24000元人民币。对于前述鉴定意见,王兆显及台赢公司、中氟公司、尹冰、王殿岭均无异议,宋新闻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为本次鉴定,王兆显支出了鉴定费2900元。依据上述鉴定意见,王兆显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如本判决诉称部分所列之变更。宋新闻、台赢公司、中氟公司、尹冰、王殿岭亦各自提出了如本判决辩称部分列明之主张。对于其变更后的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及依据,王兆显明确如下:

一、医疗费93786.7元,系由住院期间支出的费用总额181786.7元减去台赢公司垫付的88000元所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计算方式为住院天数76天×100元/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三、营养费10800元,计算方式为360天(依据为鉴定意见)×30元/天;

四、后续治疗费24000元,依据为鉴定意见;

五、残疾赔偿金584440元,计算方式为29222元(2013年度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六、误工费40924.7元,计算方式为3873元(2013年度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317天[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5日(定残前一日)止];

七、护理费663840元,计算方式为住院期间76天×2人×90元/天+(365天×20年-76天)×90元/天;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64130.5元,计算方式为18323元(2014年度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年÷2人;

九、交通费3000元,无证据,酌情主张;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酌情主张;

十一、鉴定费2900元,依据系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发票。对于王兆显主张的上述费用,除王殿岭未对此发表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裁决外,宋新闻、尹冰、中氟公司及台赢公司均主张,除对于王兆显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无异议外,对于其他费用均有异议,具体如下:

一、营养费,因王兆显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已实际发生营养费,故不应予以支持;

二、后续治疗费,因王兆显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过高,且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不应予以支持;

三、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对其计算基数有异议,均应当按照2013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

四、护理费,对其计算基数及护理时间有异议,应当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除以365日来计算,且王兆显主张的20年的护理期限过长;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对其计算基数有异议,应当按照2013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六、交通费,因王兆显未就此提交证据,请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上述事实,有王兆显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份、济南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济南军区总医院病人费用清单两张、济南军区总医院病历一宗、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户口本一份,宋新闻提交的收到条(复印件)一份,尹冰提交的《拆除工程合同》一份、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4.2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份、听证通知书一份、委托书一份、收条一份、处罚告知书一份,中氟公司提交的《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书》一份、委托招投标说明一份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乃系确定其(含王兆显本人)各自是否应对王兆显所受伤害承担责任之关键。依宋新闻与台赢公司签定《拆除工程合同》之行为及该合同所载之内容,宋新闻系依据其与台赢公司签订合同获得涉案工程即中氟化工厂部分地上设备拆除工程,双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费用,且应先由台赢公司预付给宋新闻生活费一万元,并承担了吊车、机械费用和装车倒铁之费用。其双方签订合同之行为及合同约定之内容,明确体现了双方之间的承包之合意,并无隶属关系之体现,亦无承揽关系之表象。据此,可确定宋新闻与台赢公司之间仅系承包关系,并无其他。因此,对宋新闻关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之主张及台赢公司关于其与宋新闻之间系承揽关系之主张,本院均不予以采纳。既然宋新闻与台赢公司之间仅系承包关系,那么其作为自然人,在各方当事人均不主张存在帮工的情况下,其与王兆显之间就涉案工程而言就只能系雇佣关系。这一点,从其向台赢公司出具的收条中自认其系王兆显之工头的事实中亦可体现。同理,其与王殿岭之间关系亦为雇佣关系。对于尹冰与中氟公司之身份,因台赢公司自认尹冰系其职员,且尹冰已提交了台赢公司授权其处理涉案事故之授权委托书为证,故对尹冰之身份本院予以认定;而中氟公司与台赢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不但有其双方签订的《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为证,且各方当事人又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雇主宋新闻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依宋新闻与王兆显之雇佣关系亦即个人劳务关系之事实,并结合济南市天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4.2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内容,对于王兆显所受之伤害,雇主宋新闻与雇员王兆显均有过错,宋新闻之过错在于其在无任何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承包拆迁工程,违法雇佣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违章操作,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王兆显之过错在于其在未取得相关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综合分析两者之过错,雇主宋新闻显然负有较大责任,故应当由其承担王兆显之损失百分之八十的赔付责任,余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应由王兆显自行负担。关于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中氟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虽然在其与台赢公司签订的《济南厂F22拆除,铁材承购工程合同》中双方对安全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安全协议书,但是,因其在签订合同时仅系审查了台赢公司的营业执照,对该公司是否具备对特殊设备拆迁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未作审查,且依其与台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之内容来看,其明确知晓所发包给台赢公司工程并非完全包含于台赢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的业务内容,王兆显所进行的氯仿大罐罐体切割作业即并非台赢公司的业务范畴,且中氟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具体拆迁作业过程亦系明确知情的,因为具体拆除业务需由“甲方为乙方指定拆除的位置及设备,负责安排技术人员介绍所拆除物品的有毒成分”,“在拆除设备期间乙方负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管理好拆设备队伍,……听从甲方现场指挥”,“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时,应主动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因此,据以上内容,足以证实中氟公司在明确知晓分包人台赢公司及雇主宋新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不属于台赢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拆迁工程违法分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应与雇主宋新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台赢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分包者,其将涉案拆迁工程发包给无拆迁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宋新闻,最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亦应当与雇主宋新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王殿岭与王兆显同作为宋新闻的雇佣人员,其行为系受宋新闻指示所作出,故其不应对王兆显承担责任。尹冰作为台赢公司的职员,其参与处理涉案事故乃系台赢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兆显要求王殿岭与尹冰承担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兆显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本院分述如下:

一、医疗费937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鉴定费2900元,因本院确定的各方责任人对上述三项费用均无异议,且王兆显又提供了诸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济南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予以认定。

二、营养费10800元,因鉴定意见已明确王兆显确需一定营养期限,故其提出该项主张并无不当,鉴于此,并为其增进营养之便利,且因其主张的营养费计算基数亦较合理,故对其主张的营养费计算方式本院予以采纳。

三、后续治疗费24000元,该项费用已为鉴定意见明确为必然发生之费用,王兆显予以主张并无不当。

四、残疾赔偿金584440元,王兆显主张的计算方式为29222元(2013年度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注:29222元实际应为2014年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符合其伤残级别,且又因其系在济南城区谋生时受伤,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当,故对其主张的该计算方式本院予以采纳。

五、误工费40924.7元,虽然王兆显主张的计算方式为3873元(2013年度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317天[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5日(定残前一日)止],但因其所主张的行业即济南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与其职业并不相符,结合其主张的年度因素,故本院酌定按照2013年度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作为基数计算误工费,对于其主张的误工期间,与其伤残级别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误工费应为25379元(29222元÷365天×317天)。

六、护理费663840元,虽然王兆显主张的计算方式为住院期间76天×2人×90元/天+(365天×20年-76天)×90元/天,但因其未能明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并考虑其护理期限仍具有不确定因素等原因,结合济南市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等情况,本院酌定护理费每天按80元计算,护理期限暂定15年,据此护理费应为454878元[76天×2人×80元/天+(365天×15年-76天)×80元/天]。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64130.5元,虽然王兆显主张的计算方式为18323元(2014年度济南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年÷2人,但因其被抚养人户籍地处于济南市,且其又未举证证实该被抚养人生活于城镇,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62元计算,据此,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7867元(7962元×7年÷2人)。

八、交通费3000元,该费用系王兆显酌情主张,其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该费用虽亦系王兆显酌情主张,但鉴于王兆显之伤残已达一级,必给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对其主张的该费用数额本院亦予以采纳。依据上述计算方式所计算的各项费用的数额,按照各方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宋新闻需赔付王兆显医疗费7502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80元、鉴定费2320元、营养费8640元、后续治疗费19200元、残疾赔偿金467552元、误工费20303.2元、护理费36390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台赢公司与中氟公司对上述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新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王兆显医疗费7502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80元、鉴定费2320元、营养费8640元、后续治疗费19200元、残疾赔偿金467552元、误工费20303.2元、护理费36390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共计1009320.56元。

二、被告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章丘市台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兆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50元,由原告王兆显负担4030元,由被告宋新闻、被告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章丘市台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兆显负担1000元,由被告宋新闻、被告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章丘市台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清国

审 判 员  曹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