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73号
原告:何成光,男,1955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荣光,系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德勇,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光与被告杨德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成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成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德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