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张霞,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显保、孙钞洪,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军霞,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与被告郭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郭军霞的户籍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3号楼2228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霞的起诉。诉讼费433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滑明勋
审 判 员 刘朋飞
代理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