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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109号

张霞与郭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霞,郭军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张霞,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显保、孙钞洪,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军霞,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与被告郭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郭军霞的户籍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3号楼2228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霞的起诉。诉讼费433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滑明勋

审 判 员  刘朋飞

代理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