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510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清河北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柏永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本果,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宗,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强,
被告:毕建玲(系张建强之妻),
被告:临沂格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经理。
被告:柴树远,成年,个体经商。
被告:张建,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强、毕建玲、临沂格韵商贸有限公司、柴树远、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11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艳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