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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96号

于言武与宋宏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言武,宋宏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于言武,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宋宏臣,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于言武与宋宏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宋宏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言武8217.76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宋宏臣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