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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621号

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艾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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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艾某某,女,回族。被告周某某,男,回族。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红涛

审判员  李广杰

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红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