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艾某某,女,回族。被告周某某,男,回族。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红涛
审判员 李广杰
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红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