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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9-1号

严德凑、徐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德凑,徐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严德凑,男,1977年10月2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徐建,男,1970年1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德凑与被执行人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为浙C×××××酷派牌小型汽车与牌照为浙C×××××思威牌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货款189370元。本案受理费2044元与执行费27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