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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712-1号

岳洪海与王东、李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洪海,王东,李彬,孟祥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12-1号

申请执行人:岳洪海,农民。

被执行人:王东,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彬,农民。

被执行人:孟祥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岳洪海与被执行人王东、李彬、孟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1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