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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785号

王辉与宋永红、宋林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辉,宋永红,宋林杰,朱幸存,姚保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785号原告王辉,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自安,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永红,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林杰,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幸存,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保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宋永红、宋林杰、朱幸存、姚保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吴风霞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天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