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785号原告王辉,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自安,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永红,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宋林杰,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幸存,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保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宋永红、宋林杰、朱幸存、姚保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 吴风霞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天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