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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174号

范崇富申请执行廖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崇富,廖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范崇富。被执行人廖鲲。范崇富申请执行廖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崇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3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廖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范崇富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