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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包淑英、乌日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包淑英,乌日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永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包淑英,女,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乌日嘎,男,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