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缪晓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士峰,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诗荣,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缪晓明与被执行人陈士峰、陈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士峰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陈士峰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士峰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三村朝阳路41号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陈诗荣对上述债务中申请执行人行驶抵押权后仍未受偿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陈诗荣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二村(产权证号:00××76)。被执行人陈士峰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三朝阳路41号(产权证号:00××79),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士峰的房产本案正在处理中,但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陈诗荣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陈士峰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上海别克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无实物下落无法实现扣押,被执行人陈诗荣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全国失信黑名单。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8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