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晓静,监护人。被执行人侯某乙。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侯某甲申请侯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某乙应支付申请人侯某甲案款25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现因被执行人侯某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唐执四字第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志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