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唐钱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仲才,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俊忠,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遵化市党峪镇金山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唐钱洗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5.285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010元,执行费38628.58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