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41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辉。
被执行人:潘有富。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潘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41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蒋人秀
代理
审判员 叶伟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