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秦双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侯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侯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秦双令,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侯华勇,居民。本院在审理秦双令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侯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双令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双令撤回起诉。审判长  余清江审判员  李朝文审判员  叶大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