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赵敏。申请执行人赵敏。委托代理人冯守领,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秀梅。委托代理人周国信,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赵敏、赵敏申请王秀梅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97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秀梅应支付申请人赵敏、赵敏案款3755.9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秀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