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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635号

卜媛媛与程祥、王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媛媛,程祥,王杰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635号原告卜媛媛。委托代理人焦加粉,镇江市京口区江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祥。被告王杰。

原告卜媛媛与被告程祥、王杰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能如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后仍不能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卜媛媛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03元,由原告卜媛媛承担。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

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