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635号原告卜媛媛。委托代理人焦加粉,镇江市京口区江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祥。被告王杰。
原告卜媛媛与被告程祥、王杰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能如期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后仍不能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卜媛媛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03元,由原告卜媛媛承担。
审 判 长 刘 斌
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
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