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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丰市刘庄混凝土有限公司大丰港分公司与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刘庄混凝土有限公司大丰港分公司,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450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刘庄混凝土有限公司大丰港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建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杜恩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刘庄混凝土有限公司大丰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商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