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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06号

程杰聪与周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杰聪,周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06号

原告:程杰聪。

委托代理人:程祝跃。

被告:周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杰聪与被告周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杰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承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