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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6529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红英、罗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红英,罗胜利,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5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代表人康鹏,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恩民,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行健,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红英,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罗胜利,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张红英、罗胜利、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楠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