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32号罪犯牛本功,又名牛石头,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杞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本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牛本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牛本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牛本功等四人预谋后,经过分工、踩点、购买作案工具,由牛本功将被害人樊某某骗出门,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将樊某某绑架至杞县,向被害人家属打电话索要现金。后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和购买黄金饰品共计价值8.2万元。后将樊某某扔到杞县一国道桥下,致樊某某轻微伤。罪犯牛本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5获得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本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本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