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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126号

黄庆彬、杨世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庆彬,杨世龙,杨世尧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黄庆彬,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世龙,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世尧,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庆彬与被执行人杨世龙、杨世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归还归还贷款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执行费4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