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58号原告王玉利,系洛阳市。被告张馨月。被告陈爱民。被告李凤英。被告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利诉被告张馨月、陈爱民、李凤英、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玉利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王玉利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