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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458号

王玉利与张馨月、陈爱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利,张馨月,陈爱民,李凤英,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58号原告王玉利,系洛阳市。被告张馨月。被告陈爱民。被告李凤英。被告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利诉被告张馨月、陈爱民、李凤英、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玉利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王玉利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