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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16-1号

东莞市嘉杰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嘉杰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16-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体育路**号第*楼。组织机构代码38682189-6。

法定代表人:傅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小华,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居岐社区尾底山工业区德乐路**号*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6216361-4。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7812.64元及承担执行费1667元,合计119479.6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诗柯芙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47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五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日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