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311号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作出的(2015)惠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某某逾期未缴纳罚金。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关罚金追缴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