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961号申请人曹楠,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伯文,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成道祥诉李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铁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伯文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伯文名下有苏A×××××号车辆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李伯文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对李伯文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铁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朱成龙执行员 孙浩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