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中山公园2幢29层C座。
法定代表人:包连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海伟,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铁梁。
被告:胡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铁梁、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