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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202号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铁梁、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铁梁,胡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中山公园2幢29层C座。

法定代表人:包连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海伟,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铁梁。

被告:胡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铁梁、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