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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186号

吕某甲与吕某乙、蔡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吕某乙,男,住柘城县。被告蔡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审判员  史凤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学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