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吕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吕某乙,男,住柘城县。被告蔡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审判员 史凤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学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