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申请执行文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蒋某被执行法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蒋某与文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赔偿蒋某经济损失51751.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春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