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单文卫与徐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卫,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94号申请执行人:单文卫,被执行人:徐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218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单文卫与被执行人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