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4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被执行人:钱焕金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钱焕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