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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108号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李���太、李国本、李正杰、李树华、孟显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李国太,李国本,李正杰,李树华,孟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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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永军,支行行长。被告李国太,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国本,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正杰,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树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峰市松山区。被告孟显峰,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