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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94号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与孟庆辉、王海文、孔祥春、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孟庆辉,王海文,孔祥春,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中段百合新城*座*楼大厅。负责人高淑靖,行长。被执行人孟庆辉,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海文,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孔祥春,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辉、王海文、孔祥春、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4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4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