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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083号

王保来与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来,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083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来,

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保来与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涵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5)港执字第01083号王保来:王保来申请执行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00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500000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元,(未执行到位的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年月日将该款转付给。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港民初0914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2015年12月19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19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执行长李玲、执行员李玲、执行员庄会彬王艺涵李玲:下面讨论王保来申请执行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并提出措施。李玲:本案依据(2014)年港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庄会彬李玲:同意两位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港执字第01083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来,身份证号:320703196310060519,地址:连云区凉水泉179号

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牡丹路2-2号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保来与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李玲执行员庄会彬执行员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艺涵拟稿:核稿:签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