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光,证件号码130225197312272718。被执行人孟凡森。李晓光与孟凡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6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凡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凡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晓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凡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晓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