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30号罪犯李俊山,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5月3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对李俊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俊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为筹措赌资,利用工作关系的便利,隐瞒真相,骗取王某的信任后,于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期间,通过伪造账单的形式,分6次将本公司在某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70万元私自用转帐支票的方式转出,取现后赌博挥霍3390600元。2006年元月,该犯试图再次骗取110万元时被发现。案发前在王某的催要下,归还公司309400元。该犯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罪犯李俊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