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梁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鞍联合冶金钢铁厂,住所地在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唐马寨镇。负责人李志久。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鞍联合冶金钢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退还原告南京双元电气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