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小字第00238号

靳军与许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军,许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238号原告靳军,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许思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军诉被告许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军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军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