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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39号

陈小辉与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辉,彭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陈小辉,居民,被告彭广明,居民,本院在审理陈小辉与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清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