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陈小辉,居民,被告彭广明,居民,本院在审理陈小辉与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清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
陈小辉与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陈小辉,居民,被告彭广明,居民,本院在审理陈小辉与彭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清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