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娣,农民。被执行人吴合喜,农民。
申请人张清娣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