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芝。申请执行人李彩芝。委托代理人张言志,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文才,地址鹿邑县玄武镇解楼行政村套李。其他执行人李文才,地址鹿邑县玄武镇解楼行政村套李。委托代理人李广亮,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李彩芝、李彩芝申请李文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初字第6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文才应支付申请人李彩芝、李彩芝案款8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文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