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42-1号
申请人:江云凤
被执行人:邓应江
被执行人:詹新平申请执行人江云凤与被执行人邓应江、詹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詹新平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新平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