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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442-1号

江云凤与邓应江、詹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云凤,邓应江,詹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42-1号

申请人:江云凤

被执行人:邓应江

被执行人:詹新平申请执行人江云凤与被执行人邓应江、詹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詹新平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新平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