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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95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案由:抚育费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育费救恩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少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