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5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案由:抚育费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育费救恩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少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