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戚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男,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被执行人黄玉金,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营业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被执行人王殿华,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营业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平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玉金、王殿华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阿平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春风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 孙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项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