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小初字第449号

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文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49号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文君,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文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