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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197号

楼志强与被执行人肖振军、汤凤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楼志强,肖振军,汤凤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楼志强,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8号。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01154411被执行人肖振军,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5307158439被执行人汤凤连,女,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55061384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楼志强与被执行人肖振军、汤凤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56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韩胜利

审判员 宋亚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平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