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初钱与谢忠两、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初钱,谢忠两,周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林初钱。委托代理人:陈绍义,系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忠两。被告:周小飞。原告林初钱诉被告谢忠两、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葱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初钱的委托代理人陈绍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忠两、周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初钱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油墨,于2014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油墨款314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偿还。上述欠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林初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口信息及婚姻登记表,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3、欠条,用以证明被告谢忠两欠款的事实。被告谢忠两、周小飞均未作答辩,也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忠两向原告林初钱购买油墨,2014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谢忠两结欠原告林初钱货款314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付。另查明,被告谢忠两、周小飞于2008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涉案欠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认为:原告林初钱与被告谢忠两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债务虽然系以谢忠两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小飞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谢忠两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谢忠两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被告谢忠两、周小飞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忠两、周小飞共同偿付货款3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5日起以3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忠两、周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林初钱货款3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5日起以3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谢忠两、周小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