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执字第00857号

章智群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智群,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章智群,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孙永林,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已歇业。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85168元,未执行到位85168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