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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543号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与史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史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负责人孙建侠,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史桂珍,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依据本院(2013)老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史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史桂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54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史桂珍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